宁波大学研究生会组织改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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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高校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评估工作方案》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高校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评估备案表

二、《宁波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研究生会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发展,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中青联发〔〕4号)和《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中青联发〔〕9号)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宁波大学研究生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宁波大学委员会领导下,在宁波大学研究生工作部和共青团宁波大学委员会共同指导下的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

第三条本会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有关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的信息,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全校研究生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政治立场坚定、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积极组织研究生开展各种有益活动。

(二)切实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聚焦广大同学精神成长、学习生活、成才发展、权益维护等需求,结合研究生的特点,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实践创业、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多方面的活动,配合学校实施和完成研究生的培养计划,代表和维护广大研究生的正当权益。

(三)加强校内外、校院两级研究生会多向联动,发展同全国各省市地区的学生及其学生组织的友好互动,支持全国各省、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服务事业。

第五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六条本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本会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浙江省学生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全国学联和浙江省学联的指导。

第二章会员

第八条取得宁波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凡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成员。各学院研究生会作为宁波大学研究生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九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监督、质询和批评的权利;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无被选举权)以及研究生会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有参加本会各种团体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校纪校规,遵循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学校和本会声誉。

(二)会员有参加本会各种机构并在其中工作、服务的义务。

第十一条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成为非在籍本校研究生,自动取消本会会员资格。

第三章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宁波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研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校级研代会须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研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可召开。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研究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研究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

第十四条研代会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同级党委批准,报告上级学联、学生会组织备案。

第十五条研代会实行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上届研委会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制定并修订本会章程;

(四)落实推进各代表团提案工作;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研代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务。

第十六条实行常任代表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常代会”)的研究生会组织须明确常代会为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不代替研究生会行使权益服务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十七条常代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常任代表由各学院从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

第十八条常任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监督评议研究生会组织工作,监察组织章程和工作条例实施情况;

(二)听取审议研究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三)选举决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调整;

(四)参与商定校级研究生会的各项决议。

第十九条常代会不得代替研究生会组织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常任代表由各院(系)从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

第四章执行机构

第二十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须由研代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校级研究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学院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校级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学院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研究生会设立执行主席1名,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主席团职责:

(一)召集研究生会全体会议,制定工作计划草案;

(二)代表研究生会执行研究生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并监督各工作部门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会设秘书长1人,由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担任,或由研究生会聘请,也可委托学校党委推荐,经研究生会全体会议决议通过。秘书长负责与学校各部门协调,代表校团委对研究生会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十五条执行主席的职责:

(一)负责统筹协调校研究生会与学校、各学院研究生会的关系;

(二)对各部门的工作有监督权,并提出及时指导意见与建议,对不合格情况要申请研究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

(三)召集主席团及各学院研究生会主席会议,主持研究生委员会全体会议;

(四)向全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会下属各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校研究生会下设6个部门:办公室中心、融媒体中心、学术创客部、权益服务部、艺体文化部、刊物编辑部。实行负责人制,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2至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

第二十七条校级研究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40人左右;部分研究生人数较多、分校区较多的高校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工作人员,但原则上不超过60人。学院(系)研究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30人。

第二十八条除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院级研究生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属于校级研究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级研究生会的领导。

第三十条建立研究生会组织“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明确校级研究生会组织对院研究生会、院研究生会对班委会的指导职责,重点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进行,加强校级研究生会组织对院研究生会组织的指导、联系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校级研究生会组织,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院研究生会组织工作报告及意见制度。

第三十二条建立完善校级研究生会组织对院研究生会组织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六章学生骨干

第三十三条主要研究生骨干候选人必须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三十四条建立述职评议制度。组建以研究生代表为主体,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研究生会学生骨干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第三十五条建立学生骨干退出机制,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宁波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过程中,需修改的部分以补充案形式存在,修改权属于宁波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修改权属宁波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

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宁波大学研究生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代表大会将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体现代表的民主权利,在注重先进性的同时注重代表性,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1.第十二届研究生会主席团由5名成员组成。主席团候选人严格按照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在广泛推荐的基础上,经学院团组织推荐、学院党组织同意,经学校团委和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和省学联审批后确定产生宁波大学第十二届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5名,最终选举产生5名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2.大会选举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不含五分之四)的代表出席方能进行。选举采用等额选举方式,候选人必须得到实到人数过半数票方能当选。如遇得票数超过到会代表人数半数的候选人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另选一次(另行选举时,按本选举办法进行)。

3.选举时,设总监、计票人各1名,监票人6名、计票人8名。总监、计票,监、计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提交大会通过,在非候选人代表中产生。计票工作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

4.到会正式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有权对选票中候选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同意当选的在该候选人的名字下方的方框里画“○”,不同意的画“×”,弃权的不作任何符号。如要另选他人,可在后面空格写上姓名,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有效,多于无效。

5.划写选票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笔迹要清楚,符号要正确。划写不清、难以辨认部分无效。

6.会场设一个票箱。在发票前由监票人当场开箱检查、加封,投票顺序:先由监、计票工作人员投票,接着主席团成员投票,然后全体代表投票,因事、因病缺席的代表不能委托其他代表选举。

7.代表因事、因病等缺席,不能委托他人代为选举。投票完毕,总监票人、监票人当场开箱点票,投票数等于或少于所发票数,本次选举有效,否则无效,应重新选举。计票工作在监督下进行,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排序),大会执行主席向全体代表宣布选举结果。

8.如果选举中发生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

9.本方法经宁波大学第十二次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六、校级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宁波大学第十二次研究生代表大会于年10月31日在宁波大学东校区真诚图书馆报告厅、锦绣小剧场顺利召开,共有名来自各学院各年级的研究生代表参加此次大会。大会主要议程有:听取校党委副书记冯杰讲话;听取并审议宁波大学第十一届研究生会工作报告;听取并审议《宁波大学研究生会章程(修订案)》;落实推进各代表团提案工作;选举产生宁波大学第十二届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审议通过大会各项决议等。

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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