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法院案例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12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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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摘录)

()京刑初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人刘某,女,年2月18日出生。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年至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刘某在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XXX小区X区XX-XX号底商的XXX(北京)酒业有限公司等地,从麻某(另案处理)等非法渠道低价购入大量假冒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白酒。现已查明,张某某、刘某向武某销售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白酒12瓶,售价人民币元。

年8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被抓获。后民警从二被告人的库房及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石景山第二分公司起获各类用于销售的白酒共计瓶,其中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及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市场价值人民币43万余元。

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提出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雁、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麻某、武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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