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习笔记电子合同知多少澎

                            

原创李文苑上海嘉定法院

说起电子合同,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双十一”“双十二”等网购中咱们下的每一个订单实际上都是电子合同,而现下远程办公、线上教育的流行也使得电子合同逐渐成为“刚需”。

因而,为适应电子商务交易迅速发展的需要,针对电子合同本身所具有的无纸化、数据化等特点,《民法典》在合同编对《合同法》《电子商务法》等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落实和发展,明确了电子合同在订立和履行阶段的相关规则。

一、相关法条对比

流程

《民法典》规定

《合同法》、《电子商务法》规定

订立

阶段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履行

阶段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具体法条解读

从上述法条对比的表格中可以看到,《民法典》对于电子合同规则的亮点之处主要是在订立方式、订立主体、成立时间、交付时间四个方面。

1

订立方式

在订立方式上,《民法典》确认了电子合同作为书面合同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款明确定义了合同的书面形式,列举了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然而随着即时通讯软件、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迅速发展,合同形式的外延不断拓展,为此,该条第三款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与第二款所列的书面形式进行了区分,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强调“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作为电子书面合同的构成要件。

电子合同告别了传统印象中双方当事人通过面对面或者邮寄传签的方式来签订合同的方式,通过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来呈现双方合意和交易内容将更为方便快捷,比如我们在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商品的订单,不论是查看商品的规格数量还是商家是否如约发货都十分便利,可以说电子合同开启了无纸化时代。

2

订立主体

在订立主体上,《民法典》明确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当事人都是电子合同的订立主体。

对比于《电子商务法》第四百九十条所规定的主体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把在互联网上进行零星偶尔性商品售卖和提供服务的行为纳入了电子合同规则的约束之中,有助于规范网购市场的秩序。

比如在二手转卖平台上的交易自用二手物品的行为,只要符合使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商品信息的要约条件,也可成为电子合同的主体,即使并非经营行为,在买家下单成功后,双方均应遵守电子合同的相关规则,若出现商品质量与约定不符的情况,买家可以主张卖家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3

成立时间

在成立时间上,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

若当事人无约定,且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则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系提交订单成功之时。

网络购物中,有时发生不诚信商家以低价促销、单方砍单、特价限购等噱头吸引消费者下单购买后单方取消订单的问题,根据该条规定,提交订单成功后买卖双方若无另外约定,应当履行自身权利义务,此时商家私自取消订单或超过约定时间发货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交付时间

在交付时间上,《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交付标的的不同规定了不同交付时间的认定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该交付时间应当理解为商品经收货人确认验收的时间而非商家将商品交付给快递公司的时间,因而在买家签收货物之前,快递运输过程中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商家承担,商家需负担重新发货或退款的义务。

如今,我们当面签收快递的情况越来越少,更多的是快递员将快递放入“丰巢”、“菜鸟驿站”等收件处来签收的方式,再将取件码发送到交货地址上预留的手机号上,等待收件人使用取件码来取走快递。

Q

那该如何判断具体的签收时间呢?

一般来说,“丰巢”会在快递员放入快递并将取件码发送到收货人在交货地址上预留的手机号时,视为收件人自动签收。

而放入“菜鸟驿站”的快递是以收货人使用取件码实际取到快递作为签收时间。

两者对比,笔者认为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将收货人实际取到快递作为签收时间。

三、电子合同的主要风险点

01

签约主体身份认证

传统纸质合同可以通过面对面签约的形式明确双方签约主体身份的有效性,然而在电子合同的签订中,虚拟的网络环境下如何识别和证明签约主体的身份成为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电子合同当事人主张网络账号并非本人所有或本人操作的争议纠纷。

面对该风险,应当加强事先对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的确认,可以通过电子平台实名注册以及身份验证的方式,如手持身份证照片、电话号码、银行卡、刷脸等与能够单独识别个人信息以及其他验证过身份的机构进行关联与交叉认证。

02

电子数据遗失

在电子合同订立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因为系统操作的错误或者自身的疏忽,导致电子数据的丢失,此时将会面对举证不能而致自身损失的风险,对此,应当及时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并进行备份,同时也可通过实际履行的相关证据来证明双方合意,如双方交涉的聊天记录截图、付款凭证记录、相关签收快递单等。

结语

《民法典》积极回应电子商务普遍化下人们的缔约需求,也更好解决了新的合同形态与订立履行方式带来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但《民法典》对于电子合同的规定也并非面面俱到,我们期待也将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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