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ldquo德邦56r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案号:()沪73民终号案情简介

上诉人德邦物流(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物流北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冠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飞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沪民初号民事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二审法院

一、对于德邦物流北京公司关于其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上诉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德邦物流北京公司系在“德邦搬家服务”“德邦物流货运”“关于德邦物流货运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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