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政发〔〕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国务院决定于年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七次人口普查的通知》(浙政发〔〕3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科学设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法实施,全面查清我市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准确客观反映我市人口发展状况,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是年11月1日零时。
三、组织实施
第七次人口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宁波市第七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的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普查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招聘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为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四、经费保障
第七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确保数据质量。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对普查中发现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由统计机构按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探索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四)加强宣传工作。各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采用多种手段,广泛深入宣传第七次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宁波市第七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宁波市人民政府年1月22日附件
宁波市第七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仲朝
副组长:顾立群市政府
杨馥源市统计局
詹荣胜市发改委
柴大科市公安局
杨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张国平市住建局
陈月芳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邓晓东市委宣传部
李忠市委网信办
方晴市台办
舒月明市教育局
李伟波市民宗局
卓洪斌市民政局
牟志杰市司法局
华平市财政局
张菊琴市文广旅游局
王效民市人力社保局
王才平市农业农村局
陈国苗市外办
朱德人市市场监管局
滕剑波市统计局
杜永华市大数据局
周少华市发展研究中心
俞文斌市机关事务局
胡威标宁波军分区
于双红宁波军分区
陈斯恩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滕剑波兼任。普查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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