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quo最低价中标rdquo

来源: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评定分离”办法指导规则修订意见的公告》,拟修订内容如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

(注:方框内的文字拟修订的内容)

扩大评定分离的强制实行范围。将国有企业投资的非公建类项目列入强制实施“评定分离”的范围。

第三条勘察、设计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基础设施项目;国有企业投资的非公建类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采用“评定分离”模式进行招标。技术标评分制的监理、施工等项目,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模式进行招标。

删除原第四条中的(一)、(二)、(三)款,增设评标办法选用原则,供区县市制定。

第四条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附表1的规模标准确定相应的评标办法。其中施工招标项目应当谨慎选用合理低价法,鼓励选用综合评估法(一),控制选用综合评估法(二)。

从鼓励报价充分竞争的角度,投标合理报价上下限差额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自行确定,不作限制;删除材料设备的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可设立合理的投标报价范围。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合理报价范围的上限应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5%,且上下限差额一般不得大于招标控制价的10%。

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其他未设立投标合理报价范围的招标项目,应根据本办法附件3的计算方式确定投标合理报价范围。

删除原第十一条内容,不平衡报价往往被投标人作为串围标的一个途径,并未起到原本的用意,适得其反。

第十一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施工项目,商务标评审除投标报价外,招标人还可以对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除不可竞争项目外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主要设备、材料报价等不超过3项的分项内容合理性进行评审。

需对上述分项内容的合理性进行评审的,同一分项内容中随机选择的评审子目数量不得少于3项,超过50%子目不合理的,视为该分项不合理。各分项内容及其子目合理性评审标准应在评标细则中明确。

第五条删除第(四)款,第六条删除第(三)款。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排序并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

(四)采用综合性价比法的,将设备、材料的技术性能和投标人资信标进行量化评审得出综合评价分,再将综合评价分除以有效投标报价所对应的商务分得出性价比值,按性价比值高低进行排序。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依据相关规定对招标工程限定最高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设立应遵循下列原则:

(三)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招标控制价根据国家或省、市现行计价依据或采购预算确定。

原第十四条调整为现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资信标包括建筑市场信用、履约评价、资质、业绩、奖项和荣誉等1-5项内容,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资信分设置原则,在评标细则中明确资信标评审标准。

对联合体投标人的资信标评审因素计分方式与《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第五条规定一致。

删除"第五章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评标办法"。

招标实施“评定分离”办法及指导规则

第七条详细评审采用定性方式,评标委员会应对合格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技术力量、设施条件进行评价;对技术、经济、投标报价风险进行分析,注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等。

招标人不得设置最低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为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的,且投标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的相关材料无法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对评标报告的内容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明确考察小组的人数及对考察报告的要求。

第十四条招标人在定标前对中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的,应组建三人以上考察组,并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考察报告应客观公正,不含有倾向性意见。

考察应针对所有中标候选人统一进行。

文件原文:附件原文:

附件1:

附件6:

完整附件,


转载请注明:http://www.xxietingting.com/ndwxw/9630.html


当前时间: